大连2022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保护宣讲系列一

2022年06月14

大连2022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保护宣讲系列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新老朋友们,大家好!又到了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响应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大连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特借此机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讲系列活动,旨在与大家一起互相学习,互相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和意识,努力提升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尽绵薄之力。


  本篇为《大连2022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保护宣讲系列一》,是起始之篇,就让我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谈起,为大家展开本次的宣讲之旅。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即基于人类智力劳动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据事实产生的或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举一幅画作为例,在画作完成时作者就依据事实取得了这幅画作的著作权(版权),作者在画作上署名用于表达该画作的作者的权利就是人身权之一的“署名权”,作者将该画作以商业形式进行的展览、交易、租赁等均属于财产权。通过,上述的例子可以很直观的体会到什么是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的主要属性。

  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标权;2、专利权;3、著作权(即版权)。而非主要类型的则有:1、农产品地理标志;2、商业秘密;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4、植物新品种。

  本篇我们先着重了解我国商标权的有关内容,“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并核准取得的商标权利,其功能首先是用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次还具有承载商誉的功能,再次根据商标类型的不同,具有不同的证明功能。

我国注册商标有以下两种类型,数量最大的是普通注册商标,其功能具有两种:一、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二、承载商誉。而另外一种类型就是证明商标,它包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要用于证明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具有特定的品质,该品质在除特定地区外具有不可复制性,这些特定品质与特定地区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举例来讲如大连的“金州大樱桃”、“辽参”等;而集体商标主要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这些成员生产的商品或服务往往具有同一的标准和品质,举例来讲如大连市的“瓦房店轴承协会”等。

  以上就是对于我国注册商标类型的具体介绍,下面我们再浅谈一下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首先,我国采取的保护注册在先原则,即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核准注册时仅会通过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而其后再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发出驳回同通知书,不予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要进行对应类别的商标检索,排除上述干扰;第二,我国商标法中有很多关于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内容:《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事项外,还有以下几点特别提示申请人注意,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处所提的“合法权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著作权、字号、特殊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第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第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第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以上就是本次宣讲分享给大家的内容,希望能对您的事业有所帮助,同时也预祝本次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讲活动的举办圆满成功。(作者: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大连商标注册丨大连版权登记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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