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答辩
详细介绍

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服务大连商标注册行业19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注册商标撤销答辩服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撤销答辩服务:


1、准备阶段,为被申请人提供免费的注册商标撤销答辩指导服务、商标近三年连续有效使用证据材料搜集整理服务、注册商标撤销答辩正文撰写服务。

2、提交阶段,全程为被申请人提供注册商标撤销答辩手续的标准化文件,并根据被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注册商标撤销答辩文件齐全的于当日提交国家商标局。

3、审查阶段,全程为被申请人提供被撤销商标的免费咨询服务,及时接、发国家商标局的各种文书文件,及时关注被撤销商标的审查信息,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国家商标局相关的审查信息,并提供专业建议。

4、裁定阶段,全程为被申请人监护商标撤销决定书的动态,及时通知被申请人领取国家商标局下达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原件,根据被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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