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
详细介绍

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服务大连商标注册行业19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商标驳回复审服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服务:


1、准备阶段,为商标复审申请人提供免费的商标驳回复审指导服务、商标驳回复审证据材料搜集整理服务、商标驳回复审正文撰写服务。

2、提交阶段,全程为商标复审申请人提供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手续的标准化文件,并根据商标复审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文件齐全的于当日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3、合议组审查阶段,全程为商标复审申请人提供驳回复审商标的免费咨询服务,及时接、发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书文件,及时关注驳回复审商标的审查信息,及时通知商标复审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的审查信息,并附带提供专业建议。

4、核准阶段,全程为商标复审申请人监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的动态,及时通知商标复审申请人领取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原件,以及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同时根据商标复审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荣誉客户案例展示:法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