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协议涉外商标注册
详细介绍

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服务大连商标注册行业19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马德里协议体系涉外商标注册服务。


       境外商标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即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简称马德里协议体系涉外商标注册),另一种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需要商标权保护的国家提出单一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两种途径各有利弊。


       马德里协议体系是一种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协议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另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这两个条约并行、独立却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两条约的目标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这就是马德里协议体系的目的所在。目前有成员国95个,相较于巴黎公约涉外商标注册体系的177个成员国,马德里协议体系的成员国要少很多。


       需要明确的是境外商标注册不存在所谓的“全球注册”的说法,即没有一种途径可以使一件商标通过一次注册就在全球所有国家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想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让自己的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唯一的途径就是在该国或该地区获得商标权利即在该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

一、境外商标保护之马德里协议体系涉外商标注册的优点:

1、注册成功后再次指定保护国手续简便,首次注册申请较为繁琐,但申请成功后后期再指定新的国家注册申请比较简单;

2、费用较低,相对比巴黎公约涉外商标注册途径,马德里协议体系的涉外商标注册费用较低;

3、可使用本国语言和英语填写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4、审查时间较短,依照协定书的规定协定书成员国审查时限为 12 个月,依照议定书的规定议定书成员国审查时限为 18 个月,从国际注册之日起计算,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国际局发出初步驳回通知,则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二、境外商标保护之马德里协议体系涉外商标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马德里协议体系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加拿大、东南亚和南美一些国家还都不是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 / 注册为基础,马德里协议体系涉外注册必须以原属国商标申请 / 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心须基于相同的原属国商标注册;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的原属国商标申请(应取得原属国官方的“受理通知书”),时间上等待得比较长。另外,如果原属国申请被驳回,基于原属国商标申请的马德里国际注册也将被驳回,即我们俗称的“中心攻击原则”;

3、申请注册的涉外商标保护范围必须与国内的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一致,如果指定申请注册国家的商标分类保护项目与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中的项目不能对接则需要删减;

4、部分国家商标审查机构在审核通过后不会下发商标注册证书,通常只是下发商标保护通知书;

5、注册成功后商标权利不稳定,马德里协议体系国际注册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注册脱离即转为涉及国家的国家注册,在此期间一旦原属国注册的商标权在五年内被撤销,则马德里协议体系的国际注册也将被一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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