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答辩
详细介绍

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服务大连商标注册行业19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服务。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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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服务:


1、准备阶段,为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人提供免费的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指导服务、商标无效宣告答辩证据材料搜集整理服务、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正文撰写服务。

2、提交阶段,全程为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人提供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手续的标准化文件,并根据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文件齐全的于当日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3、审查阶段,全程为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人提供被无效宣告商标的免费咨询服务,及时接、发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书文件,及时关注被无效宣告商标的审查信息,及时通知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的审查信息,并提供专业建议。

4、裁定阶段,全程为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人监护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的动态,及时通知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人领取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原件,根据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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