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专利、著作权政策补助系列介绍二“总则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022年06月14

大连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专利、著作权政策补助系列介绍二“总则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编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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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近日连续3次参加《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政策文件的修订工作,就大连商标注册、 国际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专利、著作权的政策性补助展开一份系列性报道,为有需求的大连企业或个人提供参考和指引,让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到大连市政府机关在知识产权服务运营上做出的努力和成果。

本系列报道主要按照章节和条目的顺序、按照旧办法和新办法的对比修改进行编写,本篇是系列报道的第二篇,主要针对管理办法的《第一章总则》做介绍,讲解具体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首先,旧办法总则第二条为“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资金。”;新办法总则第二条为“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资金。”。本条修订的原因是,由专利专项资金拓展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增加了商标和地理标志内容。修订依据如下:依据《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大政办发4号)《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知联[2020]1号)。

第二,新办法总则第三条保持不变为“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三,新办法总则第四条保持不变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以上保持不变的两条规定,从性质上讲是对办法中享受政策补助的客体和政策执行标准的原则规定,旧办法中的规定内容完全符合当前的新形势,故本次《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未对其做出修改。

编者今日系列报道《大连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专利、著作权政策补助系列介绍二“总则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帮到您,我们还会陆续报道更多有关大连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专利、著作权政策补助的内容和说明,请关注我们后续的系列报道。

大连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大连新商政知识产权运营中心2022年6月14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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