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熙杰工贸公司BOUTON D'OR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答辩案获胜

2022-07-21

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熙杰工贸公司BOUTON D'OR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答辩案

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被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

       大连熙捷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人),成立于2005年,一直致力于将好的国外产品进口到国内来,并推广到广大消费者的生活当中。公司主营的法国葵花籽油、希腊橄榄油、进口母婴用品、德国蜂蜜、进口常温牛奶畅销消费者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已经在消费者当中建立了较高的口碑和品牌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该企业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特别是BOUTON D'OR”品牌的食用油脂等产品更是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案情回顾:

       20197月,自然人邓志豪以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委托人的29类第13352862号“BOUTON D'OR”注册商标在“食用油脂”核准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前期商标申请案件的关系,委托人系本所客户我所为其代理人,故国家商标局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发送至本所代为转达,经过与委托人反复探讨对方理由和需要提供的证据,委托人决定委托本所代理该商标撤销答辩、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案。

我所在接到委托后,立即与委托人磋商答辩、证据固化等事宜。在与委托人就商标使用状况进行充分交流后,我所委派律师现场指导委托人正确的收集商标使用证据,并进行证据固化。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我所制定好答辩策略,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有效证据材料并提交了答辩书。

 

商标局经审理裁决后决定:

       大连熙捷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我局经审理认为,大连熙捷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邓志豪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邓志豪的撤销申请,第13352862号第29类“BOUTON D’OR”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至此,本所圆满的完成了委托人委托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答辩案事项,成功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