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第17139648号“YANL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获胜

2022-07-06

新商政代理“YANLIU及图”驳回复审案得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

的审定获胜



第17139648号“YANLIU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委托背景:

       大连富培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位于沙河口区五一路200号。成立于2003-11-05,经营范围主要有,计算机软件技术服务;珠宝首饰、鲜花、水果、蔬菜、农副产品、保健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兼批发;国内一般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情回顾:


商标图样

       2016年3月15日,委托人收到国家商标局关于第17139648号“YANLIU”商标申请驳回决定书,驳回理由是与第3951942号“唯美故事VIMESE”在先商标图形近似,大连富培美贸易有限公司及时委托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本次商标复审案件。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本所收到委托人委托时已不足十五日,虽然时间紧迫,但还是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我方核心观点认为,申请商标“图形”用于3类的商品上,以一般公众的理解和判断力完全可以清晰分析商品的原产地和商品品种,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随后我所又提出了一系列的关于商标使用和相关商标之间具有显著区别的证据和理由陈述。

 
       2016年9月7日,我所收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7139648号“YANL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由我司代理的第17139648号“YANL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