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辽东半岛”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张永庆(下称:申请人)是大连渔港制造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渔港制造位于大连星海广场,是一家大连老字号的高档海鲜特色餐饮名店。其旗下的大连特色海鲜,是众多游客来连必去的口福之地,其自酿酒类品牌“辽东半岛”依托酒店的市场基础和客户群体,多年来以发展出一批具有中高档消费能力的客户群体。
案情回顾:
2006年09月11日,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辽东半岛”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32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5596442)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176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山东半岛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辽东半岛”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半岛”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摹仿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非常牵强,证据方面也存在失误,该理由成立的几率非常小,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做答辩程序,从而省下一笔非必要的开支,故建议申请人可以不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未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1年07月20日商标局下达了(2011)商标异字第23884号《“辽东半岛”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辽东半岛’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半岛’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5596442号‘辽东半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张永庆(大连渔港制造餐饮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辽东半岛”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即有效的保护委托人的应有权利也为委托人减少了非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