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渔港制造”驳回商标复审案定获胜

2022-07-07

新商政代理“渔港制造”驳回商标复审案得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获胜


第11562419号“渔港制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渔港制造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是大连知名的餐饮企业,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防范他人抄袭,委托人曾于2006年04月通过大连市商标事务所申请了“渔港制造”商标在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和提供房屋设施的服务上注册,但是该商标于2009年04月被部分驳回,驳回其在餐饮住宿服务上的申请。因餐饮住宿服务是委托人主要的保护项目,委托人于2012年9月通过我所继续申请“渔港制造”商标在餐饮、住宿服务领域上的注册。

 

案情回顾:

 


商标图样
 

       2013年09月我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前述第11562419号“渔港制造”驳回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接案后我所委派代理人针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根据《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初审驳回审理通知,我们研究发现国家商标局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 “东方渔港”与我方代理的申请商标“渔港制造”,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关于近似商标的审查标准有出入,经比对、分析、论证,我们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最终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复审理由的支持,本案复审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14年05月10日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关于第11562419号“渔港制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4]第034185号文件,“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由我司代理的“渔港制造”商标驳回复审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权利。